老師有權利将學生趕出教室。但該學生應存在上課擾亂課堂秩序,影響他人學習的現象。因為權利和義務具有一緻性,公民享受權利,同時要履行義務。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受教育者也要履行相應的義務。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教育法》第43條規定受教育者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教育部頒發的《中學生日常行為規範》要求中學生遵規守紀,勤奮學習,上課專心聽講,勤于思考,不在教室和校園内追逐打鬧喧嘩維護學校良好秩序。可見,遵守課堂紀律、保持課堂良好秩序是學生應當履行的義務。孩子上課時不認真聽課還擾亂課堂紀律,對這種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老師有權批評和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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