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住房更名,需要分開為不用的情況來辦理,辦理程序為:
1、第一種情況,變更給第三人。這裡所說的變更是由承租人去變更的;所謂第三人,即與該租賃房屋無相關人員,此種情況需滿足兩個條件即可變更:征得出租人的書面同意;征得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同意。
2、第二種情況,變更給共同居住人。需滿足條件:其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協商一緻;新的承租人必須是為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
3、第三種情況,變更給非共同居住人的親屬。這種情況出現在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處又無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的情形,隻要其生前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配偶和直系親屬協商一緻,就可以變更承租人。
公房的承租人一般隻有一個人,其他人是共同居住人,也有人稱之為同住人,現實中可能由于各種各樣的情況需要變更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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