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紀合同的法律特征有:
(1)行紀合同是雙務有償的諾成合同。
行紀人負有為委托人從事貿易活動和有價證券買賣的義務,委托人負有支付報酬的義務,雙方的利益具有對價關系,因而為雙務有償合同。
(2)行紀合同的标的是行紀人為委托人進行的一定法律行為。
行紀合同屬于提供服務合同的一種,但行紀人提供的不是一般服務,而是運用自己的專業特長和經驗能力與第三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因此,行紀合同的标的是與第三人進行的民事法律行為。
(3)行紀人為了委托人的利益而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421條規定:行紀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行紀人對該合同直接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第三人不履行義務緻使委托人受到損害的,行紀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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