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期是指可以使用到藥品标識物上所标明月份的前1個月的最後1天為止。如失效期為1999年12月,則僅可用到1999年11月31日。有效期是指可保證藥品安全有效的期限,可以使用到藥品标識物上所标明月份的最後1天。如有效期為1999年12月,可以用到1999年12月31日。我國頒布的《藥品管理法》規定:超過失效期或有效期的藥品按劣藥處理,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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