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判決書下來之後,隻要還在上訴期内,就可以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因此在離婚判決書下來之後,未經過15天的,可以提起上訴,經過15天了,就不能提起上訴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上訴權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第一百六十五條上訴狀上訴應當遞交上訴狀。上訴狀的内容,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的編号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第一百六十六條提出上訴狀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内将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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