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贓遺失物并不适用于善意取得,這是法律明确規定的,即使購買人在購買該物品時對該物品是盜贓物或遺失物并不知情,同時也支付了合理的價格,但仍然無法取得該物品的所有權,該物品的主人無論在何時都可以要求購買人返還物品。
【法律依據】
《物權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該遺失物通過轉讓被他人占有的,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但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權利人向受讓人支付所付費用後,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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