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銀首飾在哪個環節繳消費稅:
《财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金銀首飾消費稅納稅環節有關問題的通知》(财稅[1994]095号)規定:“一、改為零售環節征收消費稅的金銀首飾範圍這次改為零售環節征收消費稅的金銀首飾範圍僅限于:金、銀和金基、銀基合金首飾,以及金、銀和金基、銀基合金的鑲嵌首飾(以下簡稱金銀首飾)。對既銷售金銀首飾,又銷售非金銀首飾的生産、經營單位,應将兩類商品劃分清楚,分别核算銷售額。凡劃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産環節銷售的,一律從高适用稅率征收消費稅;在零售環節銷售的,一律按金銀首飾征收消費稅。金銀首飾與其他産品組成成套消費品銷售的,應按銷售額全額征收消費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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