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産品售出之日起7日内發生性能故障;
2、國家“三包”退機條例規定;
第一,自産品購買15日内,經确定因産品質量問題而引起的性能故障;
第二,自産品購買日起,一年内因性能故障修理兩次以上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産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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