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并是指兩個以上的公司,通過訂立合并協議,依據我國法律和法規及政策的規定,而演變成一個公司的行為。公司的合并可分為吸收合并和新設合并兩種形式。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173條,公司合并,應當由合并各方簽訂合并協議,并編制資産負債表及财産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内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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