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政,又稱立憲主義,是西方政治學和法學中的一個概念,至少包括兩層含義:第一層含義是指導憲法制定或推動憲法實施的實踐;第二層含義是建立并推動特定類型政治制度的實踐,這類制度一般包含了有限政府、權力分立、代議民主、司法獨立等政治原理。近代資本主義國家建立後,将憲政從政治口号變成了政治制度,但在不同國家有不同的表現方式。例如,英國推崇議會至上,擁有不成文憲法,到2010年才設立最高法院;美國在1787年即制定了《美利堅合衆國憲法》,具有成文憲法、剛性憲法等特點,突出總統權力,是較徹底的三權分立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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