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為:陳某将自己的電腦借與王某使用,同年王某将該電腦以市場價賣予張某,張某在買該電腦時并不知道該電腦不為王某所有,陳某在得知這一情形後告知張某,該電腦為其所有,并要求張某将電腦還給他,張某不同意,兩人因此發生糾紛,遂訴至法院,法院根據張某的要求追加王某為第三人。
問題:該電腦買賣合同的效力如何,本案應如何處理。
分析:現在根據物權法的善意取得制度,電腦歸張某所有,理由為張某以市場價買入,不知底情和已經交付,我國合同屬于債權,善意取得制度屬于法定,而非意定,而就這個合同而言,根據前後文陳某隻起訴要求返還電腦,不涉及撤銷合同,所以這個合同仍然應該是有效力的,本案會判決陳某要求返還電腦的訴訟請求,告知其另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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