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因管理的成立條件為:
1、須為他人管理事務。首先,他人事務須為特定人的事務,而非公益事業。其次,必須在客觀上為他人管理事務。再次,無因管理不限于單純的管理行為,也包括為他人提供服務。
2、須有為他人謀利益的意思。管理人為他人謀利益的意思無需表示,無因管理即可成立。
3、須無法律上的根據。即沒有法律上的義務,包括沒有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是無因管理成立的一個要件。
無因管理是指未受他人委托,也無法律上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自願為他人管理事務或提供服務的事實行為,是民法中債的發生根據之一。根據各國的民法規定,無因管理事實将在管理人與本人之間引起債的關系;本人負有償付費用并賠償管理人損失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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