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拟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将征收範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标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範圍内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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