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罰執行是指,有行刑權的司法機關将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所确定的刑罰付諸實施的刑事司法活動,指執行刑罰應從實現特殊預防及一般預防的目的出發,對犯罪人及社會公衆進行積極教育,而非消極的懲罰與威懾。執行主體是法律規定的執行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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