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普通合夥企業應具備的條件有:有2個以上合夥人,有書面合夥協議,有合夥人認繳或實際繳付的出資以及有合夥企業的名稱和生産經營場所。
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夥企業法》對普通合夥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别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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