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勞動争議調解仲裁法》規定,工亡的勞動争議不是一裁終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争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下列勞動争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标準十二個月金額的争議;
(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标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争議。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