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收到傳票後幾天開庭根據傳票上的開庭時間進行确定。法律規定案件的審理期限,傳票在審理期限内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适用簡易程序的一般一個半月内會開庭,适用普通程序的最多三個月内會開庭。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第三款
人民法院确定開庭日期後,應當将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公開審判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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