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在履行期屆滿後,勞動者仍在原單位工作,雙方未及時續簽勞動合同。出現這種情況,勞動者與用工單位的勞動關系仍然存在。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82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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