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法出具身份證的,可到公安機關辦理臨時身份證,無法出具結婚證的,可到婚姻登記機關開具婚姻關系證明,起訴離婚不需要其他證件。
起訴離婚需要提交起訴狀一式兩份、原告本人身份證及複印件、結婚證及複印件,到被告住所地起訴立案,如果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緻的,到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訴立案。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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