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産混同,是指公司的财産無法與股東的财産做清楚區分。主要表現為公司經營場所、主要辦公和生産設備以及财産的混同三個方面。由于公司經營場所是固定的,因而認定公司場所、辦公生産設備與其股東的營業場所混同相對容易一些。但是,要對公司财産是否混同進行舉證,往往非常困難,因為第三人通常很難取得公司财産資料。首先,許多公司隻是在經營步入困境時才試圖逃避債務,因而,公司在與第三人交易過程中,有可能存在許多足以認定公司财産混同的票據、單證等資料,如果由于公司與股東财務公章在使用過程中經常混同,或者習慣性地與訂立合同主體存在矛盾等,那麼我們就可以對這些存在矛盾的票據、單證等資料比較分析得出公司财産混同的結論。其次,第三人可以通過法院對工商稅務等其他國家機關掌握的财産資料進行調查取證,法院根據案情的需要也可以要求存在混同嫌疑的公司提供相關财産資料。第三,第三人還可以通過網絡等其他各種渠道收集可能與涉嫌人格混同的公司相關的網絡文獻、司法機關查處記錄等可能對證明公司法人人格混同相關的證據資料。
組織機構混同,是指公司人員混同。主要表現為公司之間董事的相互兼任,總經理及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統一調配和任命;公司與股東或兩個不同實體的董事、經理完全一緻,甚至雇員也完全一緻,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一套人馬,兩塊牌子”。對公司人員混同的舉證方式通常有通過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的公司注冊信息查詢,從關聯公司内部的任職情況,公司對外發布的信息資料,公司對外經濟和社會交往的聯系情況。向法院申請向勞動保障部門查詢勞動合同備案,向銀行申請對企業員工工資情況進行調查。
業務混同,是指公司業務經常以股東個人名義進行,使對方無法分清交易的相對方究竟是公司還是股東。有内在表現和外在表現,第三人通常能夠提供的證據主要是公司業務混同的外在表象。在實踐中,主要表現為書面購銷合同、增值稅專用發票、送貨單等交易憑據。公司業務混同的内在表現第三人通常無法獲知,但是,公司業務是否混同也可以結合公司機構混同和公司财務混同方面來證明。通常第三人隻要提供了公司混同初步證據,法院便應該将證明責任分配給關聯股東,由關聯股東證明其不存在混同的事實。因而主張公司混同并不要求具有完全充分的證據,而隻需要提供初步的證據,在訴訟過程中,通過申請法院調查取證,以及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對舉證責任的分配,都可能使原告的主張得到強有力的證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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