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行政訴訟法》及《若幹解釋》的有關條文規定,下列九種行為不屬于人民法院的受案範圍:
1、關于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2、抽象行政行為。
3、内部行政行為。
4、終局行政行為。
5、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确授權實施的行為。
6、民事調解行為和民事仲裁行為。
7、行政指導行為。
8、重複處理行為。
9、對行政相對人的權利義務不産生實際影響的行為。
【法律依據】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13條規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
(一)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二)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三)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
(四)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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