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項權證有以下弊端:
1、抵押物價值貶損。
根據我國《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的規定,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财産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為。
2、抵押人是公司并被宣布破産,可能導緻抵押權人利益受損。
按照《企業破産法》規定,應當按照順序清償:國家稅收、破産費用、共益性債務,然後是工人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保險費用等等,最後是普通債務。最終有可能導緻抵押權人利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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