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期8個月一般男方提出離婚是不允許的,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孕期離婚的賠償沒有具體規定,有過錯情形的可以要求損害賠償。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緻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婚姻法》将于2020年12月31号失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緻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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