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火證必須注明:動火地點,動火時間,動火人,防火措施。動火證是指施工工地在動火作業時相關部門頒發的一種許可證件。
動火證由動火所在單位項目負責人辦理。其安全措施由動火所在單位提出,屬施工方面的由施工單位負責落實,屬生産方面的由生産單位給予安排。在公共場所、易燃易爆管架上動火,由施工單位負責人辦理動火證,經所在區域生産單位審查安全措施,由動火所在單位的安全或消部門批準,動火分析由所在區域生産單位負責。審批人要加強調查研究,切實了解動火場所的周圍環境并落實安全措施,嚴肅認真審批動火證,并視具體情況,确定動火有效時間。當動火情況變化時應停止動火,重新取樣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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