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條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的,如果尚未構成犯罪,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對其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
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車輛管理所将對其終生不得重新獲取機動車駕駛證的決定記入全國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統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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