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四條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發生下列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醫療機構應當在12小時内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一)導緻患者死亡或者可能為二級以上的醫療事故;
(二)導緻3人以上人身損害後果;
(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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