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權,是國家賦予人民法院審理各類案件的權力,是國家權力的重要組成部分;管轄權,是每個人民法院對于某一具體案件進行審理的權限,即對該案有權行使審判的權力。由此可見,審判權是确立管轄權的前提,而管轄權是對審判權行使的落實。因此,從訴訟理論上不得将三者混為一談,否則在實踐中必然造成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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