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權的具體行使方式,在沒有出現法定情形的前提下,可以由當事人協議約定。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38條規定: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複探望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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