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試前一天未到教務管理部辦理緩考手續,曠考學生認識錯誤後,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教務管理部批準備案後,方可參加曠考課程重考。
2、每學期課程考核曠考達到1次者,給予全院通報批評,當年不得參加任何榮譽稱号的評選,不得享受任何形式的獎勵與資助。
3、每學期曠考次數達到2次者,給予警告處分,處分撤銷前不得參加任何榮譽稱号的評選,不得享受任何形式的獎勵與資助。
4、每學期曠考次數達到3次及以上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處分撤銷前不得參加任何榮譽稱号的評選,不得享受任何形式的獎勵與資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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