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發回重審的條件有:
1、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人民法院發現原一、二審判決遺漏了應當參加的當事人的,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予以調解,調解不成的,裁定撤銷一、二審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2、審理本案的審判人員、書記員應當回避未回避的,未經開庭審理而作出判決的,适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當事人未經傳票傳喚而缺席判決的。
【法律依據】
根據《關于民事審判監督程序嚴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審和發回重審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一條,上級人民法院應當嚴格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等規定審查當事人的再審申請,符合法定條件的,裁定再審。不得因指令再審而降低再審啟動标準,也不得因當事人反複申訴将依法不應當再審的案件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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