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步:申請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第二步:法院受理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第三步:申請複議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第四步: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
第五步:采取強制措施
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執行員應當出示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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