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審理和裁判第一審民事案件通常适用的程序。普通程序是訴訟程序中最基本、最核心的一種程序,是訴訟程序的基礎,具有審判程序通則的功能。
适用普通程序的,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内審結,需要延長的可以延長六個月,也就是說普通審理程序的審理期限一般為六個月,有特殊情況的,可以延長六個月。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149條,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内審結。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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