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方贈與是否算夫妻共同财産需要具體分析,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财産,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産、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産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财産,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财産。
由此可見,贈與所得的财産原則上屬于夫妻共同财産。
但在實際生活中,還存在父母出資為子女買房的情況,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第一款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産,産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隻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産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财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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