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口本登記日期由派出所戶籍科根據辦理日期确定,無法進行修改。
相關知識補充:
《戶口登記條例》第三條:戶口登記工作,由各級公安機關主管。
1、城市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以公安派出所管轄區為戶口管轄區;鄉和不設公安派出所的鎮,以鄉、鎮管轄區為戶口管轄區。鄉、鎮人民委員會和公安派出所為戶口登記機關。
2、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分散居住的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辦理戶口登記。
3、居住在軍事機關和軍人宿舍的非現役軍人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
4、農業、漁業、鹽業、林業、牧畜業、手工業等生産合作社的戶口,由合作社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合作社以外的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辦理戶口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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