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錯判的情況下,可以通過一定的司法程序來進行上訴處理,并要求對相關情況進行重新認定,如果最終判決為無罪的,則在符合國家賠償的範圍内的,應當是可以獲得國家賠償的。
【法律依據】
《國家賠償法》第十八條規定,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财産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對财産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
(二)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罰金、沒收财産已經執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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