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愛期間,雙方共同買房,因為沒有結婚,所以一般不依照《婚姻法》。一般會比照《物權法》。如果是寫在兩人名下的,一般會是按照出資額的比例分配。
如果是寫在一個人名下的,一般會會認定為其個人的财産,房子增值就和沒有寫上名字的那個人沒關系了,隻能要回出資的本金和利息。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财産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财産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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