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 》第四十四條
第四十四條 管道建設工程與其他建設工程的相遇關系,依照法律的規定處理;法律沒有規定的,由建設工程雙方按照下列原則協商處理,并為對方提供必要的便利:
(一)後開工的建設工程服從先開工或者已建成的建設工程;
(二)同時開工的建設工程,後批準的建設工程服從先批準的建設工程。
依照前款規定,後開工或者後批準的建設工程,應當符合先開工、已建成或者先批準的建設工程的安全防護要求;需要先開工、已建成或者先批準的建設工程改建、搬遷或者增加防護設施的,後開工或者後批準的建設工程一方應當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
管道建設工程與其他建設工程相遇的,建設工程雙方應當協商确定施工作業方案并簽訂安全防護協議,指派專門人員現場監督、指導對方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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