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業主委員會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事項,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二)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三)及時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四)監督管理規約的實施;
(五)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業主委員會是由業主選舉産生的維護業主利益的組織,業主委員會要嚴格履行職責,維護業主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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