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關于征收2012年度車船稅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21号)
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凡辦理交強險的應稅車輛,納稅人應在辦理交強險的同時,由保險機構代收代繳車船稅。
第五條第二款之規定:自行申報繳納車船稅的,個人及不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到任一地稅機關設置的個人機動車車船稅征收場所申報繳納車船稅;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到其登記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車船稅。
綜上所述,車船稅有兩種繳納方式:
随車輛交強險一起繳納,由保險公司代收代繳。
自行到主管地稅局納稅服務大廳補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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