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約定的根據約定分割,沒有約定的,同居後一方的收入或财産,原則上應歸該方當事人所有;同居後共同購置的财産屬當事人共有,按份取得的,可确定按份共有。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幹意見》第8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非法同居關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撫養和财産分割問題,應一并予以解決。具體分割财産時,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财産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
第10條規定,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财産,按一般共有财産處理。
同居生活前,一方自願贈送給對方的财物可比照贈與關系處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辦字第112号《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第(18)條規定的精神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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