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企業勞動争議處理條例》,勞動争議發生後,當事人應當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向本單位内部的勞動仲裁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也可直接向單位注冊地的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應當從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内,以書面形式向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提交勞動仲裁申請書。
法律依據:
《仲裁法》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向仲裁委員會遞交仲裁協議、仲裁申請書及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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