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方法如下:
新《消防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将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傷亡或者财産損失的單位,确定為本行政區域内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并由公安機關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具體如下:
1、商場、賓館體育場、會堂、公共娛樂場所等公衆聚集場所。
2、醫院、養老院和寄宿制的學校、托兒所、幼兒園。
3、國家機關。
4、廣播電台、電視台和郵政、通信樞紐。
5、客運車站、碼頭、民用機場。
6、公共圖書館、展覽館、博物館、檔案館以及具有火災危險性的文物保護單位。
7、發電廠和電網經營企業。
8、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生産、充裝、儲存、供應、銷售單位。
9、服裝、制鞋等勞動密集型生産加工企業。
10、重要的科研單位。
11、其他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一旦發生火災可能造成人身重大傷亡或财産損失的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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