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發債和償債的主體不同:可交換債券通常是上市公司的股東,可轉換債券是上市公司本身。
2、依據法規不同:可交換債券是《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可轉換債券是《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前者側重債券融資,後者側重股權融資。
3、發行目的不同:可交換債券包括投資退出、市值管理、資産流動管理,不一定用于投資項目。可轉換債券一般是用于投資項目。
4、所轉換股份來源不同:可交換債券是發行人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份,可轉換債券是發行人未來發行的股份。
5、股權稀釋效應不同:可交換債券換股不會導緻總股本的變化,可轉換公司債券會使發行人的總股本擴大、攤薄每股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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