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的。根據《印章治安管理辦法》: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禁止買賣印章,不得非法制作、使用印章。擴展資料:
根據《浙江省印章刻制治安管理辦法》:第八條公章刻制經營單位刻制公章,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公安部門核實的、通過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統傳輸的内容刻制公章,并将刻制公章的名稱、數量、取章人姓名、取章日期等内容存入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統備查。
(二)承制的公章隻限本單位工作人員在營業工場内刻制,不得轉讓、外加工刻制;刻制人員應當按照規定的式樣、數量、規格制作公章,符合國家規定的印章質量規範;成品應當嚴格保管,不得自行留樣、仿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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