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處罰的追訴時效期限為二年,凡違法行為在二年内未被發現的則不再予以追究。至于其他法律另有特别規定的,則以該特别規定所确定的期限為準。關于時效期間的起算時間,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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