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房屋買賣應經集體即村民委員會書面同意,如系共有房屋,必須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
且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準城市居民占用農民集體土地建住宅。
【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
已經分别屬于村内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内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
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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