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實施前參加工作的女工人和《勞動法》實施後參加工作的女職工,以其長期所在崗位确定退休年齡。長期在管理工作崗位上工作的,退休年齡為55周歲;長期在生産崗位上工作的退休年齡為50周歲。
【法律依據】《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第一條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衆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的。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别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的。
本項規定也适用于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三)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由醫院證明,并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确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并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确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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