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精神損害賠償的規定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五條,有本法第三條或者第十七條規定情形之一,緻人精神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範圍内,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複名譽,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确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
(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規對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等有明确規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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