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婚姻法》的規定,男方在以下情形下,不能主動提出離婚訴訟:
1、在女方懷孕期間;
2、女方分娩後1年内;
3、女方妊娠後6個月内。
但是,如在上述期間,男方提出離婚,法院認為卻有确必要受理的,可不受上述條款限制。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内,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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