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訴訟是指,發生在醫療衛生、預防保健、醫學美容等機構中一方(或多方)當事人認為另一方(或多方)當事人在提供醫療服務或履行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時存在過失,因此而訴至法院的情形。
原告應當承擔初步舉證責任,醫療機構應當證明其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并證明其醫療行為不存在過錯。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4條第2款第8項規定,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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